1.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規定將選書權給各個學校,機關權限不能隨便移轉,移轉必須有法律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法律規定學校有選書權,如果要變更的話,至少是法律位階,不能用地方自治法規來變動。「一綱多本」不是全國統一的「教育制度」,而是地方的教育權限。
2.法律解釋上,特別規定(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優先於普通規定(地方自治相關法令),地方政府府只能做合法性監督(監督學校是否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辦理選書權),不能做妥當性監督(監督選哪一本教科書是否妥適),地方政府不能代替學校選書。
3.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明文規定排除地方政府干預教科書的權限,地方政府只要以明示、默示或間接手段干預學校選書結果,都有違法之虞。地方政府只能站在旁觀者的地位提供資訊,委託民間業者去做教科書評鑑。
4.在目前的制度下,選書是由校務會議決定,是由教現場的利害關係人來決定,這是不夠的,這是公共性的決定,應該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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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規定是明確的,教科書的選用權在學校。如果將權限交給縣市政府決定,明顯是違法的,台北市政府如果要採取不同的看法,只有硬掰。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可能會將法律希望維持一個開放的教育現場的目的給破壞,除非只用勸告的方法(希望學校選用同一本書),只要稍微用點力,就會干預學校的選用權。
2. 現在面對的重點不在台北市,而在立法院,立法院如果修改國教育法第8條之2,今天都是空談。首先是國家和教育的關係,教育的本質是國家不能碰的,不能去影響的,國家只可以協助教育。不同意教育部把這個議題操作成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問題,重點不在中央與地方的問題,重點在國家和教育的關係。
3. 台北市政府一綱一本的做法,選出教科書的最優及統一版本,會有以下三個問題:
(1)從教育的本質來說,教育只有適性教育,沒有最優良教育可言。
(2)教科書應該是多元性的,教科書應該允許各出版社編輯其最專精的領域,一綱一本會抹殺這樣的空間。
(3)教育不能由多數決定,應該開放保留少數存在的空間。
如果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修成台北市政府希望的樣子,會牴觸前三點,希望修正草案直接以違憲被推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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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教授是從機關權限的移轉需要有法律規定,及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觀點,認為縣市選書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的規定;李教授則從國家與教育的觀點,就是憲法教育基本權的觀點,認為縣市選書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並認為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如果修成台北市政府希望的樣子,有違憲之虞。不過二位學者的結論是一致的,就是縣市選書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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