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修正草案
作者:立法院
日期:2007-02-28
內文: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28日印發
院總第1013號 委員提案第7306號
案由:
本院委員羅世雄、林正峰、洪玉欽、吳志揚等36人,鑑於教科書市場競爭激烈,為避免每年換教科書,造成學生學習與家長生活之負擔,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教科書市場競爭激烈科,每年換教科書,不僅造成學生學習之嚴重負擔,亦造成家長生活家計之困難,爰此,特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修正草案,修正由各縣市主管機關組成教科書評選小組每二至三年選出最優版本。
各縣市應以一綱一本為範圍,組織教科圖書評選小組,由學科專家代表、課程專家代表、校長、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選出最優版本,每兩年至三年得重新評選一次。
且學校應依學生之各學習領域學習階段選用同一版本最優教科圖書。如國中七至九年級即為同一學席階段,每二至三年得重新評選,避免每年換教科圖書:但同一學習階段最優版本教科圖書為發行齊全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學校成立編輯小組,依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適合該校使用之教材,並經各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提案人:
羅世雄(國)、林正峰(國)、洪玉欽(國)、吳志揚(國)
連署人:
黃昭順(國)、張昌財(國)、楊麗環(國)、紀國棟(國)、陳秀卿(國)
顏清標(無)、帥化民(國)、陳杰(國)、林德福(國)、蘇起(國)
林滄敏(國)、潘維剛(國)、蔡豪(無)、曹爾忠(國)、吳英毅(國)
許舒博(國)、廖婉汝(國)、趙良燕(親)、吳敦義(國)、吳成典(國)
章仁香(國)、黃德福(國)、江義雄(國)、周守訓(國)、楊仁福(國)
伍錦霖(國)、張慶忠(國)、陳銀河(台聯)、侯彩鳳(國)、江連福(國)
羅明才(國)、李紀珠(國)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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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之申請資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定或編定,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教育機關或教育團體辦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直轄市、縣(市)組織教科圖書評選小組,由學科專家代表、課程專家代表、校長、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選出各縣市最優版本,每兩年至三年得重新評選一次。 學校應依學生之各學習領域學習階段選用同一版本最優教科圖書。但同一學習階段最優版本教科圖書未發行齊全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學校成立編輯小組,依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適合該校使用之教材,並經各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八條之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
為避免教科書年年更換,各縣市應以一綱一本為範圍,組織教科圖書評選小組,由學科專家代表、課程專家代表、校長、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選出最優版本,每兩年至三年得重新評選一次。 且學校應依學生之各學習領域學習階段選用同一版本最優教科圖書。如國中七至九年級即為同一學席階段,每二至三年得重新評選,避免每年換教科圖書:但同一學習階段最優版本教科圖書為發行齊全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學校成立編輯小組,依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適合該校使用之教材,並經各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