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修正案
作者:丁志仁
日期:2007-05-11
內文: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印發
院總第988號 委員提案第7453號
案由:
本院委員李慶安、郭素春、江義雄、盧秀燕等37人,建請修正「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案。
提案人:
李慶安 郭素春 江義雄 盧秀燕
連署人:
廖婉汝 林志嘉 鄭金玲 林正二 楊仁福
丁守中 李復甸 吳敦義 曹爾忠 馮定國
李慶華 賴士葆 蔡錦隆 侯彩鳳 楊瓊瓔
孔文吉 葉芳雄 徐少萍 羅明才 黃志雄
蘇 起 帥化民 曾華德 黃昭順 林德福
陳朝容 吳成典 朱鳳芝 林建榮 陳秀卿
劉盛良 吳松柏 費鴻泰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正緣由:
二、修正重點:
爰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條文之規定,修正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條文之文字內容為:「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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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條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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