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教育部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發布統一解釋
作者:丁志仁
日期:2007-07-12
內文:

教育部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發布統一解釋

 


壹、解釋文本文

教育部解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國(二)字第0960053997B號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係指學校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定程式,完全自主決定,自行公開選用。其選擇教科圖書之主角是個別學校之校務會議,其職責是訂定選用辦法,選用方式要以公開方式行之。因此學校不得將選用權,委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學校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不得以任何建議、暗示、提供參考版本或其他刻意操作之方式,直接或間接介入、干預或實質影響學校選用之決定,侵害法律所保障之多元內涵。

【法源解說】上述解釋令之法源為行政程式法第159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貳、發布解釋文的背景

主張一綱一本的臺北市長郝龍斌上任後,積極推動一綱一本、北北基共辦基測及基測命是鎖定單一版本。北市縣共在2007年元月及二月舉辦了16場公聽會,若干支持一綱一本的政治人物也開始在各縣市地方議會積極串連,同時響應,至2007年3月,已有8個縣市準備在國民教育法未修的情況下,逕行實施縣市選書。

實施的型態有三種:財力最雄厚者如台北市,準備花大筆經費自行辦理國中基測,然後命題鎖定市選版本,讓不服從市選版本而自行選書的學校在國中基測中「摃龜」,以達成逼迫學校必須含淚放棄選書權的目的。

第二種型態是請學校簽下委託書,請學校自己委託縣市政府代為選書,地方政府以此委託為依據,組成選書委員會,選出來的教科用書,再通知全縣各校採購使用。

第三種型態是所謂兩階段選書,第一階段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第一次開會選書,然後透過網路或公文,將選書結果匯整到縣府,縣府再加以統計,以得票多者中選。之後縣府將中選版本通知各校,請各校再開第二次課發會,重新選書,改變第一次課發會的選書結果,使其與縣市中選結果一致。

第三種型態又有兩種變形,簡稱為三A和三B,三A者投票時每位老師票票等值;三B者則依每校班級數加權,如甲校有10班乙校有5班,甲校選X版本,X版本即得10票,乙校選Y版本,Y版本即得5票。

由於之前苗栗在國民教育法未修之下逕行縣市選書,已受監察院糾正。所以此番各縣市在國民教育法未修之前推動一綱一本縣市選書,自然在鑽法律漏洞上下工夫,第一種型態者辯稱:我們市府沒有強迫學校,學校還是可以選其他版本;第二種類型者辯稱:沒有法律規定選書不能委託,學校教評會也曾就甄選老師事委託地方政府,不也可以!?第三種型態者則辯稱:我地方政府沒有選書,是各校課發會自己選書又自己改變選書的結果。

到2007年3月底4月初,情勢已頗為緊急。除北市預定2008年進入實質縣市選書流程外,北縣原本要在2007年選書,因公聽會反應不利且籌備時程太趕,也延至2008年縣市選書。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已決定2007年就採取三B的方式進行縣市選書,嘉義縣要按第二種型態在2007年選書。桃園縣雖說無意推動縣市選書,但是類似三A類型的計畫也已發到學校。

加上北北基,要推動縣市選書的縣市已達八個。一但落實,國民教育法學校選書的規定將遭架空形同具文,而縣市選書的作法更可能像野火般燒向其他縣市,不待修法,一綱多本教材多元化的國家政策就此崩解。

民間十幾個教育團體,本於法律不可踐踏,教學不能受行政干預的道理,聯名向教育部請願,請教育部負起適法監督的責任。

國教司長潘文忠也表示,教育部從三月中旬開始密切觀察各縣市規避法令、推動一綱一本的方案,「真的是五花八門,例如用網路票選、再取眾數,用集眾意義來代替指定版本,他們都說是依法行政,但這些都違反國教法。」而確實以各縣市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學校選書解讀之紛歧,也到了該依行政程式法第159條規定,由法令的主管機關來發布統一解釋的適當時機了。

所以教育部在2007.4.11發出解釋令給各縣市政府,強調學校不可放棄教科書選書權並委外選書,任何機關或地方政府教育局也不得代學校選書,否則以違法論處,這項行政命令立即生效,今年五月中旬後進行的教科書選書作業就要由學校自行負起責任,縣市政府不可介入統一選書。

參、解釋文發布後的結果

在教育部發出明確解釋,並經各方勸說之後,台中市、台中縣、嘉義縣、彰化縣均放棄在2007年逕行推動縣市選書。桃園縣也表示原就無意推動縣市選書,現在也不再辦縣市建議版本,並把學校投票統計結果延後到選書期後再行公布。

所以2007年各縣市均按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尊重學校選書結果。

而台北市隨即表示不服從教育部的解釋,並再度串連各縣市向大法官申請解釋。可是申請解釋的重點卻是「國民教育法僅規定學校教科書選用,為各學校權利,並未限制學校委託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教科書評選」,完全不提台北市要自辦基測,基測命題要鎖定指定的教科書版本這一點。也就是台北市要進行第一種型態的違法,卻去申請大法官解釋第二種型態有沒有違法。要做A卻去申請解釋B。

到時候大法官只要沒有多事去解釋A有沒有違法(基測鎖定特定版本),只是去討論B有沒有違法(可不可以委託),台北市就可以大剌剌地把大法官沒解釋扭曲為基測綁版本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