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臺北市釋憲聲請書摘要
作者:
日期:2007-07-12
內文:
請求大法官作成解釋文如下:「
聲請人為憲法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教科書之選用屬於自治事務範圍、內涵之確立,及中央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解釋。
憲法揭示教育制度屬中央權限,縣市及直轄市教育屬地方自治範圍,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除裁量逾越或濫用外,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之裁量權。
國民教育法僅規定學校教科書選用,為各學校權利,並未限制學校委託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教科書評選,聲請人本於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地位,對於教科書之選用為監督及管理本屬適法,教育部之函釋逾越國民教育法之文義,限制聲請人對學校監督管理的權限,及學校選書的權利,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不相符,應不予適用」。
一、本案事實經過:
我國國民教育階段之教科書自統編制改為審定制後,進入一綱多本之時代,惟開放不久即生諸多爭議。聲請人體察學生與家長學業及經濟上之負擔,乃研議各項教科書評選制度,消弭開放教科書後所生的問題。教育部之函釋已構成對聲請人自治權限之侵害,聲請人才聲請大法官解釋。
二、所涉憲法、法律及命令條文:
(一) 憲法第10章、第11章及大法官解釋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制度。
(二) 憲法第108條、第109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所揭示教育權限分配原則。
(三)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四) 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2項及一綱多本原則。
一、程序事項:
聲請人係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之1、第7條之1及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規定,聲請大法官予以解釋。
二、實體事項:
(一) 教育部函釋不當干預聲請人自治權限之行使,與憲法意旨有違:
1. 教育部函釋不當干預聲請人等自治權限之行使,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意旨。
2. 聲請人等教科書評選計劃,係本於住民自治,回應地方之需求。
3. 聲請人所擬定之教科書評選計劃,在制衡坊間教科書,發揮初步淘汰機制,教育部不應將聲請人之自治權限縮減至零。
(二) 教育部函釋不當增加母法所無限制,侵害聲請人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所享有之自治教育權限,使各學校依法享有之選用教科書權利受到壓縮,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三) 聲請人研擬相關替代性方案,為教科書進行評選,屬非干預性之法定監督權限行使,並無違法。教育部函釋曲解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2項之立法意旨,
聲請人所為教科書評選計劃,係本於教育自治權限,住民自治理念,並為淘汰不適教科書所為合法政策。教育部行為已構成對於聲請人自治權限之過度侵害,係屬違憲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