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法律論點整理
作者:
日期:2007-07-12
內文:
法律論點整理
| 議 題 | 教授姓名與其論點 | 論點相異處 | |
| 中 央 政 府 及 縣 市 政 府 法 規 爭 議 之 處 理 |
陳 清 秀 |
周 志 宏 | 陳 VS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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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合憲性解釋,憲法第108條規定,屬於「教育制度」歸中央,屬於「教育事務」則歸地方,教育事務有因地制宜的特性,不應由中央壟斷。「一綱多本」不是全國統一的「教育制度」,而是地方的教育權限。 2.舉國外的教育制度為例,認為教科書的選用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縣市議會有權立法,縣市政府有行政指導或協助權,由各學校委託教科書選用委員會,選出並無強制力的單一推薦版本(縣市政府進行行政指導及監督),如此做法符合教師自主權,不違反一綱多本政策。 3.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協助」及第165條「行政指導」之概念,主張地方政府本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所賦予的權限,不待法律明文規定,享有對於所屬學校的行政指導與協助之權限,教育部之函釋已經超越中央機關之權限,侵害地方自治權限。 4.中央與地方發生法律解釋不同時,應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統一解釋;涉及法令是否違憲的問題,也應該聲請大法官解釋,從程序上來說,台北市政府聲請釋憲是符合規定的。從實體上來說,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架空地方自治權限,有違憲的爭議,聲請釋憲符合規定。 |
1.「教科書制度」與「教科書選用制度」是不同的。「教科書制度」與「教科書選用制度」與基測是有關聯的,是屬於「教育制度」,應由中央統一辦理,所以才會在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直接規定。台北市基測用一本,是以「教科書選用制度」達到改變「教科書制度」的目的。 2.教科書的選用權,法律已經規定交給學校,是採學校公開選用制,沒有委託縣市政府辦理的空間,也沒有作類推或擴張解釋的空間。 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雖然規定,在沒有教科書可選用的情形下,各校可自行編輯教材,但「教材編輯權」與「教科書編輯權」不同,「教材編輯權」並非「教科書選用制度」的一環,台北市政府在於釋憲聲請書中將「教材編輯權」與「教科書編輯權」混為一談,並不妥當。 4.教育部的函釋並非行政處分,並未直接干涉地方機關之行政行為,就目前情形而言,個人認為並未達到聲請大法官釋憲之地步,應待後續有更明確符合釋憲要件時,再聲請釋憲。 |
1.陳教授認為教科的選用是屬於「教育事務」,不是「教育制度」,應該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以對學校的選書進行行政指導與協助;周教授則認為教科書的選用是屬於「教育制度」,應由中央統一辦理,且法律明文規定將教科書選用權交給學校,沒有委託縣市政府辦理的空間。 2.陳教授認為台北市政府聲請釋憲符合要件;周教授則認為本件並沒有達到聲請釋憲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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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 題 | 教授姓名與其論點 | 論點相異處 | |
| 縣 市 選 書 是 否 違 反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8 條 之 2 |
廖 元 豪 |
李 建 良 | 廖 VS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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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規定將選書權給各個學校,機關權限不能隨便移轉,移轉必須有法律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法律規定學校有選書權,如果要變更的話,至少是法律位階,不能用地方自治法規來變動。「一綱多本」不是全國統一的「教育制度」,而是地方的教育權限。 2.法律解釋上,特別規定(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優先於普通規定(地方自治相關法令),地方政府府只能做合法性監督(監督學校是否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辦理選書權),不能做妥當性監督(監督選哪一本教科書是否妥適),地方政府不能代替學校選書。 3.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明文規定排除地方政府干預教科書的權限,地方政府只要以明示、默示或間接手段干預學校選書結果,都有違法之虞。地方政府只能站在旁觀者的地位提供資訊,委託民間業者去做教科書評鑑。 4.在目前的制度下,選書是由校務會議決定,是由教現場的利害關係人來決定,這是不夠的,這是公共性的決定,應該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參與。 |
1. 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規定是明確的,教科書的選用權在學校。如果將權限交給縣市政府決定,明顯是違法的,台北市政府如果要採取不同的看法,只有硬掰。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可能會將法律希望維持一個開放的教育現場的目的給破壞,除非只用勸告的方法(希望學校選用同一本書),只要稍微用點力,就會干預學校的選用權。 2. 現在面對的重點不在台北市,而在立法院,立法院如果修改國教育法第8條之2,今天都是空談。首先是國家和教育的關係,教育的本質是國家不能碰的,不能去影響的,國家只可以協助教育。不同意教育部把這個議題操作成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問題,重點不在中央與地方的問題,重點在國家和教育的關係。 3. 台北市政府一綱一本的做法,選出教科書的最優及統一版本,會有以下三個問題: (1)從教育的本質來說,教育只有適性教育,沒有最優良教育可言。 (2)教科書應該是多元性的,教科書應該允許各出版社編輯其最專精的領域,一綱一本會抹殺這樣的空間。 (3)教育不能由多數決定,應該開放保留少數存在的空間。 如果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修成台北市政府希望的樣子,會牴觸前三點,希望修正草案直接以違憲被推翻掉。 |
廖教授是從機關權限的移轉需要有法律規定,及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觀點,認為縣市選書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的規定;李教授則從國家與教育的觀點,就是憲法教育基本權的觀點,認為縣市選書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並認為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如果修成台北市政府希望的樣子,有違憲之虞。不過二位學者的結論是一致的,就是縣市選書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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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 北 市 府 推 動 一 綱 一 本 政 策 聲 請 釋 憲 應 有 如 何 因 應 作 為 | 綜 合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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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政府是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解釋憲法),及同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統一解釋),聲請大法官解釋。上面規定的聲請釋憲主體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教育部當然可以主動聲請釋憲。教育部聲請釋憲,可以用「台北市政府推行一綱一本政策是否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基測鎖定單一版本是否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作為聲請釋憲之主軸。 2.依大法官釋字第527號解釋:「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因此監督機關在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地方行政機關辦理地方自治事項前,得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教育部可以本於監督機關的地位聲請釋憲。不過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後段有規定,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是要注意的。 3.教育部可以對台北市政府直接做出行政處分,禁止台北市政府繼續推行一綱一本及基測鎖定單一版本等政策,如果台北市政府不服,依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就必須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不能聲請釋憲。台北市政府縱使打贏行政訴訟,也只是撤銷行政處分,教育部仍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止台北市政府的違法行為。 4.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釋憲法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為符司法權之本質,釋憲權之行使應避免解釋結果縱有利於聲請人,卻因時間經過等因素而不具實益之情形發生。是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也就是說在聲請釋憲過程,大法官依釋憲聲請人的聲請,認為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也可以宣告假處分,所以教育部在聲請釋憲過程中,也可以向大法官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讓台北市政府的一綱一本政策暫時無法推行。 5.家長或教科書出版商的部分,廖元豪教授及李建良教授都認為可以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二位學者的意思應該是提起撤銷訴訟,不過撤銷訴訟前提必須是台北市政府做出一個行政處分(至少是一般處分),才有提出之可能,否則可能會被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行政法院駁回。 |